
公告日期:2025-07-03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如需提供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公司总部履行审批与决策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批、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应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企业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担保的主债务的情况说明及主合同复印件;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公司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
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同时按照关联交易有关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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