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其中,上述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规则所指对外担保不包含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因预(出)
售商品房而为购房者向办理按揭业务的银行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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