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2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由具备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
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3 名,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的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
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要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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