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已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方式。
公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邀请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单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的方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与选聘过程。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八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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