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上述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财务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公司资金。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的,公司应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关联方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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