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十章 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按照《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等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及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第七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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