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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佰制药: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为人民币 12 万元/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岗位薪酬。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可以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若兼任多种职务的,其薪酬不能重复领取,应当仅领取最高金额的职务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薪酬按其岗位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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