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以控制投资风险为前提,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满足保本要求、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向关联方提供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对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不含本数)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不含本数)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委托理财的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的,除应当报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除应当报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委托理财发生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上述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如委托理财事项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该子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前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公司财务部对该子公司申请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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