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
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
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
有 1/2 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委派。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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