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细则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应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还应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书面委托公司证券部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信息一经申报即视同委托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证券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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