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泰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条 对于定期报告,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信息披露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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