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7 17:23:33 股吧网页版
大位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3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4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9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11
第六章 保密义务...... 12
第七章 责任追究...... 13
第八章 附 则......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者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虽不拥有控制地位,但拥有能够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权利的被投资企业、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