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4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5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与处罚......8
第五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预防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各种
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具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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