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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位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登记与备案...... 3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6
第五章 附 则 ......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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