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3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3
第二节 担保的审批...... 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5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合同订立和日常管理...... 6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7
第六章 责任追究...... 8
第七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债权人未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对于违规提供对外担保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审核申请担保企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
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终止、解散、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未曾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不能提供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相应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与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二节 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
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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