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公司治理......3
第三章 信息披露......8
第四章 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10
第五章 其他规定......12
第六章 附 则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大位数
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沟通和决策机制,明确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
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指使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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