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8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12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14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17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19
第九章 附 则 ......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主
体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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