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XIV 部及《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循本办法关于买卖股份的事先通知和确认、交易信息申报、敏感期限制交易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督促前述人员遵守该等规定。
本办法亦同样适用于任何其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该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 H 股权益的交易。因此,董事有责任于其本身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本条所述人士进行任何公司证券买卖。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管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批准程序及具体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其所开设的股票账户和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需指定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以下简称“指定董事”),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交易行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长和指定董事外)拟买卖公司股票,必须在交易之前先需要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以请求批准其买卖公司股票,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或指定董事报告相关事宜,经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认,并在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后方可买卖公司股票。
指定董事拟买卖公司股票,必须在交易之前书面通知董事长以请求批准其买卖公司股票,并接到董事长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后方可买卖公司股票。
董事长拟买卖公司股票,必须在交易之前书面通知指定董事或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以请求批准其买卖公司股票,并接到指
定董事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后方可买卖公司股票。
在本条上述的每种情况下,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直接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室),须在接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要求批准买卖公司股票的“通知”后 5 个营业日内给予回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获准买卖证券的回复后,应分别按照 A 股或 H 股相关要求进行股份买卖,就买卖 H 股而言,买卖公司股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接获批准后的 5 个营业日。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买卖期间内获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内幕消息,应当停止交易,直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公司 A 股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25%比例限制。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A 股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但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 A 股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八条 可转让 A 股股份数量的计算:在当年没有新增公司股
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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