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5〕3 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安徽省证监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相关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审核委员会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
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审核委员会应适时督促年审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并形成书面意见。审核委员会应于年审会计师开始核数工作前,先与年审会计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应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核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i)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ii)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iii)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iv)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v)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第八条 就上述第七条而言,(i)审核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核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年审会计师开会两次;及(ii)审核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下属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年审会计师提出的事项。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应检查年审会计师给予公司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及其他说明性文件、年审会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公司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
理层作出的回应;及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年审会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及其他说明性文件中提出的事宜。
第十条 审核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核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审会计师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审核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向董事会建议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向董事会提交续聘年审会计师的建议,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改聘年审会计师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审核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向董事会建议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的年审会计师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交改聘建议,并经董事会通过决议后,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核委员会在审查和监督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应形成相关文件、记录或决议,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核委员会委员负
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核委员会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积极为审核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核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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