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统称为“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统称为“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司发出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或以上的股东;
(六)法律、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披露,须使公众能平等、同步、适时及有效地取得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内幕信息、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及基于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的原则,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利用披露信息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披露,同时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披露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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