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消息,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营造诚信互利的氛围,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理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与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按《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中的《企业管治报告》载列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资料;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在全面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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