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办法定义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者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回购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本变动及发行证券事项,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红股发行、供股、股份拆细、股份合并、增发、发行可藉以取得或认购证券的债务证券、可换股票据、期权、权证、可转换债券等;
(十三)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十四)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重要信息;
(十五)《证券法》所列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内幕消息。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及期货条例》和境内外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以下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获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以下外部相关人员: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等)的有关人员;
5.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6.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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