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4 18:30:02 股吧网页版
海油工程:海油工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证券代码:600583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二五年九月四日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公司二○○三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公司二○○四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司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司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公司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二五年九月四日公司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除《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外,股东会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交易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由

(四)审议批准单笔或者当年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含百分之四十)的贷款。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时发布之规定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召集股东会。

第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