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草案)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证券代码:600583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管理是指对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管理,不包括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
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职能监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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