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细则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证券代码:600583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二○○八年三月六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修改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公司管理层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第九至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天津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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