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证券代码:600583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首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七年八月六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订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程序,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按照上证所
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金计算方法、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证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