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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7:31:26 股吧网页版
海油工程:海油工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证券代码:600583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修改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转让与锁定期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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