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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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暂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
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7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七次临时董事会决
议公告》;
3. 公司 2025 年 7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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