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作出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以《公司章程》中的界定为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
数,且在提名委员会中应当至少存在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成员,下同)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
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1/2 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等规定,履行委员义务。经董事长、两名以上(含本数)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提议并经董事会决议,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年龄、性别、文化教育背景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建立备选高级管理人员人才库,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拟任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七)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八)制定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核、执行董事会不时采纳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政策,审议实现目标的进展,并将其审议的相关政策或其摘要披露在公司年度报 告中;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除上述职责权限外,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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