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或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倘股东拟提名候选人参选董事,须于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向公司秘书正式提交下述文件:
(一) 表明拟于股东会提名候选人参选董事的意向通知,通知须经股东正式签署,并以符合条件的方式清楚列明其姓名及地址(经本公司证券登记处根据记录核实及确认后方为有效);及
(二) 经获提名候选人签署,表明其愿意获委任的通知,连同 1、获提名候选人基本情况、简历等书面材料,2、《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须披露的候选人资料及本政策第四条所载其他资料,及 3、候选人对公布其个人数据的同意书。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须于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第三条 为让股东在选举董事时作出知情决定,股东拟提呈决议案之意向通知须随附获提名候选人的下列资料:
(三) 全名及年龄;
(四) 在本公司及公司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如有)担任的职位;
(五) 经历,包括 1、过去三年在证券于香港及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
众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及 2、其他重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六) 候选人现时的工作以及股东应知悉的其他有关候选人能力及诚信的资料(包括业务经验及学历);
(七) 在本公司的任期或拟定任期;
(八)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关系,或适当否定声明;
(九)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本公司股份权益,或适当否定声明;
(十) 获提名候选人就《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w)条规定披露的数据所发表的声明,或适当否定声明,表示概无任何资料须根据该等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有关该名获提名参选董事之候选人的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及
(十一) 详细联络资料。
第四条 本政策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政策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2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