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总裁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经营管理层构成与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遵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同总裁任期,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该届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应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总裁向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裁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副总裁在管理分工上各有侧重,在分管或协管领域内向总裁负责,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有关文件、合同。总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副总裁的职责及其分工。
第十一条 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长应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总裁职权。
第十二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的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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