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方案。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批准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经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战
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
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指标和业务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收入、利润目标)及业务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外进行投资协议、合同等洽谈;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四)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
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五)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于
会议召开前 2 日(不包括会议当日)送达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战略委员会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通讯表决方式的无须说明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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