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
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
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
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
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
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以及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
改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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