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为保证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
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
股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汇报有关情况。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九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 露的范
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是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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