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以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及时”是 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或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符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情形的,可参照《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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