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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9:24:00 股吧网页版
精达股份:精达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
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自身资产或信用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质押。

第五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向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时,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非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限额以公司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为
限。

第七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述担保事项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提交的申请文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办理,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对控股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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