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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