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遵循集中管理、周密计划、预算控制、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开户存放。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存放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协商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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