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维护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上市公司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公益事业是指非盈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五)协助政府实施社团法人活动。
第五条 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商会、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六条 自愿无偿原则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权责清晰原则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量力而行原则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九条 诚信守法原则
公司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或者其他物资。
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券、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规定,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社会公益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
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十三条 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公司不给予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
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
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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