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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29 日 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 1/2 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督促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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