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29 日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经营决策授权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工程师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应由董事长提出聘任或解聘的意向和理由,并经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的聘任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理由,并经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本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经营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公司生产经营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的任职条件参照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并具备其分管工作的从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能充分遵守和履行《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以及禁止行为规定的要求,并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时,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当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的资产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职责和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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