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在公司内部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险事项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和项目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重大信息及相关资料的报告、备案等。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各子公司的董事;
(五)各子、分公司和项目部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各子、分公司和项目部财务部门负责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下列人员作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员”,
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一)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项目部分管经营(财务)工作的副经理;
(三)子公司的总会计师或分管经营(财务)工作的副经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和项目部,各子、分公司和项目部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具体特点的重大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和项目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予以报告:
(一)年度预算外购、建固定资产;
(二)出售、处置固定资产;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含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
(四)新增对外股权投资或对外投资的处置,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新设子公司、对外投资入股、对所属子公司增减投资等;
(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六)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委托管理、受托经营、受托管理等;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资产置换;
(十)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三)对外借款;
(十四)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除年度股东会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所有交易事项(包括上述(一)至(十三)项及其他所有资产的购买与销售);
(十五)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签署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十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
(二十一)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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