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送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及备案。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范围及登记备案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审批和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证券投资部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二)证券投资部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发出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使用信息应履行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的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并要求信息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信息接收方应确保承诺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证券投资部将保密承诺函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上述提示函和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证券投资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四)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
第三章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应当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仅限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规定,同时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遵守相关保密承诺条款。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若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格式)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及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
董事会秘书审核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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