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规避经营风险,明确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4、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董事会、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服从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与授权。公司发生投资事项,应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充分讨论通过,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股东会审批标准的事项,如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将该项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投资事项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
1、项目立项前,应视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对投资项目的行业、回报期、收益率等进行尽职调查分析并收集相关信息,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立项备案;
司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并会同公司财务部门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设定项目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