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为“被问责人”)。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责任与权利对等;
3、谁主管谁负责;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委员由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总经理组成。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出现第八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
(一)不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
(二)不履行董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无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八)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九)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十)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
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包括如下情形;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3、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4、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5、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6、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被问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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