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渠道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其基本职能主要是:
1、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披露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福建证监局等的沟通职能。
3、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股东名册;保证每一位股东得到应该得到的信息和资料;接待、答复境内外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来访来电。
4、与财经类媒体的沟通职能。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以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有责任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各单位的名义发布前述第二条所称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公司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各单位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持续性披露的内容。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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