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团结、杜羽田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律师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就股东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股东会临时提案事项,《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已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除增加临时提案外,2025 年 7 月 19 日公告的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5 日上午 9:30 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安钢大道 50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程官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增加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3,293,4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7.2093%。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16,319,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56.27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9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973,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0.939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拟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