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043 号
致: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国际”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山鹰国际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山鹰国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山鹰国际的如下保证:即山鹰国际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鹰国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山鹰国际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山鹰国际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山鹰国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山鹰国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山鹰国际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且股票依法在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山鹰国际现持有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340500150523317H
代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勤俭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明武
注册资本 4,470,565,176.00 元
对制造业、资源、高科技、流通、服务领域的投资与管理;贸易代理;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各
经营范围 类境外国际招标工程;纸、纸板、纸箱制造;公司生产产品出口及公司生
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口;废纸回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9 年 10 月 20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山鹰国际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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