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审计委员会应保证提案的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公司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第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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