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以及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内幕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日常管理。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工作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分配股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主体。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